《江门市西江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规定》
江府[1991]22号1991年3月2日颁布)
一.市区西江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三级设置
(一)一级保护区:西江水厂周郡吸水点上游1000米的“上道”到篁边吸水点下1000米的“歧祥里”水域,地表水执行国家《GB3838—88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以下同)Ⅱ类水质标准,该范围靠吸水点侧沿岸向陆地纵深200米,对岸沿岸向陆地纵深100米(不含河面)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上游由“上道”至“猪头山”3000米水域,地表水执行国家Ⅱ类水质标准,下游由“歧祥里”至“港口码头”1000米水域,地表水执行国家Ⅲ类水质标准;该范围靠吸水点侧沿岸向陆地纵深200米、对岸沿岸向陆地纵深100米(不含河面)的陆域。
(三)准保护区:上游由“猪头山”至“天河围防汛指挥所”6000米水域,地表水执行国家Ⅱ类水质标准,下游由“港口码头”至“单细胞蛋白基地”5000米水域(不含西江支流江门河道水域),地表水执行国家Ⅳ类水质标准。
二.各级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措施
(一)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陆域除外,但不得使用可能污染水源的高毒、残留期长的农药、化肥等药物)、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污染负荷。
三.奖励与惩罚削
(一)对执行本规定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对违反本规定和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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