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市区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
1.总则
1.1目的和意义
为配合《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1995)》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的贯彻实施,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提高江门市市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保证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用户的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特制订本技术导则。
1.2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导则所指的二次供水设施均为供应居民生活用水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
江门市市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设计、施工、验收等均应符合本导则要求。
适用于江门市市区行政区域范围。
1.3基本要求
二次供水系统的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二次供水设计应满足江门市区供水专项规划要求。
二次供水(特别是泵房、水池)的选择方案应在规划设计审批前咨询供水企业意见。
二次供水设计方案必须征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意见。
二次供水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1.4引用主要标准、规范和法规(现行)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200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1997)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2002)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1-1990)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
《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1997)
《气压给水设计规范》(CECS 76-1995)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199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
《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1995)》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
2.设计要求
2.1设计单位要求
二次供水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2.2系统设计要求
2.2.1凡超出市政供水管网直供水压的区域或楼层,都应设计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2.2.2供应生活用水的加压泵房、水池及管网等二次供水设施原则独立设置,不应与任何非生活供水的设备房、水池或管网等合建。
2.2.3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工程应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集中抄表的原则设计。
2.2.4建筑群的楼层较高或地形高差较大时,应采用分区加压的供水方式。
2.2.5压力分区应根据小区楼群高度及地形高差确定,一般以6-8层为一个区,各压力分区应独立设加压供水系统,不得设置减压阀进行分区。
2.2.6应根据各小区实际情况,以节能、环保、安全为原则,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选择下列二次加压供水方式。
a)方式一:市政供水管网——低位水池——工况泵——高位水池——用户。采用本方式供水时,须保证最不利点有大于或等于5米的自由水头。
b)方式二:市政供水管网——低位水池——变频泵——用户。
c)方式三:市政供水管网——管网叠压供水设备——用户。
2.2.7变频调速设备应采用高效节能供水设备。
2.2.8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和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加压供水两种方式联合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不得影响直供管网供水。
2.2.9二次供水必须具有稳定、可靠的防倒流等防污染措施。
防倒流措施可采用空气隔断和倒流防止器等方式。采用倒流防止器的,应选择符合《倒流防止器》(CJ/T160)行业标准的低阻力倒流防止器。
2.2.10二次供水系统改建的设计须考虑原有构(建)筑物的荷载及整体安全性
2.3泵房设计要求
2.3.1一个小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泵站,有条件的相邻小区宜集中加压供水。
2.3.2泵房宜靠近加压负荷中心,新建泵房不应设在居住用房的相邻的楼层或房间,以免噪音影响住户。
2.3.3水泵机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采取有效减震防噪声措施。水泵机组的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要求。民用建筑物内设置的水泵机组,应设置在吸水池的侧面,其运行的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的规定。
2.3.4泵房应设置为独立结构的建筑物,其室内地面宜高于或等于室外地面。因条件限制,不能独立设置的,泵房可结合主体建筑设置,其设计、运营采用防水淹、震动、噪声的措施。
2.3.5泵房内部及四周的环境必须整洁,不应有与供水无关的排水管渠等其他管线穿越泵房,也不得将与供水无关的设备、物品等安放在泵房内。
2.3.6泵房室内面积应预留足够空间,以满足水泵机组和相关设备安装及检修的要求。泵房室内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水泵机组外轮廓面与墙面间的最小间距 |
1.0米 |
相邻水泵机组外轮廓面之间的最小间距 |
0.6米 |
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的最小间距 |
1.2米 |
2.3.7泵房必须设置独立门,门的宽度必须满足最大设备搬运的出入要求,并设上锁装置。
2.3.8泵房内应设置水池溢流、机组故障、水池人孔及泵房门被打开等异常情况的报警装置,报警信号自动接入供水调度中心。
2.3.9泵房设计时应充分考虑通风、采光、排水以及防止外界雨水、废水、污水等进入泵房的措施。
2.3.10水泵机组及其控制等设备应选用性能良好、可靠性高、且具有抑制高频噪音功能的供水设备,同时要达到节能环保的要求。
2.3.11水泵机组吸水必须采用自灌式。并按下列要求设主泵、备用泵、稳压泵和稳压罐等;
a)主泵台数应按最高时流量的30%、70%、100%或25%、50%、75%、100%的组合配置,同时须设不少于一台备用泵,备用泵的技术参数应与最大一台主泵一致;
b)应设一台稳压泵,按最高时流量的10%-15%配置,其扬程应与主泵一致;
c)稳压罐的容积应按不小于最高时流量1分钟的水量确定,压力等级与系统工作压力相匹配。
2.3.12水泵应在其高效区内运行,调速泵的调速范围应在75%-100%之间;
2.3.13水泵机组的基础应采用混凝土捣制,且要高出泵房地面不小于0.1米,并设置防震装置。
2.3.14水泵出水管上应安装可曲挠橡胶接头、止回阀、阀门等;吸水管上应设可曲挠橡胶接头和阀门。
2.3.15泵房出水总管应设安全阀。
2.3.16压力传感器应安装在出水总管的震动小、水压平稳处。压力表量程选择应为工作压力的1.5-2.0倍。
2.3.17二次供水设施的配电系统必须安装独立计量电表。
2.3.18规模较大或有条件的小区应设备用电源。
2.3.19供水电控装置设计应符合国家对低压电器的规范要求。
2.3.20二次供水设备必须同时具有自动和手动两种控制方式,其电机应有过载、短路、过压、缺相、欠压、过热等保护功能。
2.3.21泵房内电气设备和其他电气设施的底部应高出泵房地面不小于0.3米。
2.3.22泵房内应设具有独立漏电保护开关和空气开关、且有接地的配电箱一个,内设380V和220V电源接口各不少于一个。
2.3.23泵房内必须按消防规范的要求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2.3.24泵房与外界相通的窗及孔洞必须设置防盗及防止小动物进入的网罩。
2.3.25泵房内必须设置用于存放记录水泵及其他设备运行情况的不锈钢记录箱。
2.3.26泵房内应设一冲洗龙头,并配备冲洗软管。
2.4生活水池设计要求
2.4.1生活水池应采用独立结构,生活水池内底宜高于室外地面,严禁设计、建设地埋、半地埋式生活水池。
2.4.2生活水池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独立结构,设计时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的壁板、底板及顶板。
2.4.3生活水池必须远离化粪池、排水管渠、景观水池(渗水坑)及垃圾站等污染源。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景观水池(渗水坑)及垃圾堆放点等,周围2米以内不得有废水、污水管渠及污染物等。贮水池间距放射性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4.4毗邻或设于建筑室内的贮水池,其壁板、底板及顶板与建筑间的净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水池壁板与墙面的净距(米) |
水池顶板与建筑结构最低点的净距(米) |
水池内底高出泵房地面(米) |
≥0.7 |
≥0.8 |
≥0.2 |
2.4.5生活水池有效容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确定,高(中)位水池按最大时流量的30%-50%确定。
2.4.6水池高度一般不应超过3米,水池的有效水深不应低于1.5米。
2.4.7水池总贮水量大于20立方米时,必须将水池分成体积大致相等的两格,并保证每格水池既可独立工作,又可相互连通。
2.4.8当水池存在死水区域时,必须采取设置导流墙等措施,确保池水有效更新。
2.4.9水池必须设计为封闭式,且须设置人孔、爬梯、进水管、溢流管、通气管、出水管、水泵吸水坑、排空管及水位观测尺等附属设施。
2.4.10水池人孔应设在室内,如无法设在室内时,必须有严密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水池安全。
2.4.11水池人孔不得小于700 x700毫米(方形)或φ700毫米(圆形),孔口外边缘须高出水池外表面50毫米以上。
2.4.12人孔必须设有带锁的密封盖(或门)。人孔的盖(或门)须采用板厚不小于2毫米的U304不锈钢材料。
2.4.13每格水池内设一宽度不小于500毫米的爬梯;水池外设一宽度不小于800毫米且有合适坡度的步梯,步梯应设高为1100毫米的扶手,为方便维护检修宜设置安全操作平台。
2.4.14水池内爬梯须采用食品级U304不锈钢材料,相邻两级踏步的间距不得大于300毫米。
2.4.15水池进水总管应从小区给水干管上独立接出。且须在进水总管上设一个与水池溢流联动的电动阀。
2.4.16每格水池各设一套电控液压浮球阀,并应具备调节水位高低的功能;每格水池进水管上各设一个减压阀,将进水压力控制在0.10-0.15MPa之间。
2.4.17溢流管的管径要比进水管至少大一级,溢流口应高出最高水位0.10米,溢流口应设在进水口的相对方向。
2.4.18溢流管上不得装阀门,管口须设防虫网罩,严禁将溢流管直接接入排水管沟。
2.4.19通气管数量应按最大进水或最大出水时的通气量确定,每格水池不宜少于2根;通气管必须设防虫网罩,管体及罩体必须为不锈钢材料、壁厚不得小于2毫米。
2.4.20水池吸水坑的尺寸应按《泵站设计规范》确定,且其长、宽、深不应小于1000x1000x800毫米;此外,水池底应有不小于0.005的坡度坡向吸水坑。
2.4.21排空管应按2h-3h排空池内存水确定,且不应小于DN80,排空管宜从吸水坑底接出,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排空管上须设阀门。
2.4.22通气管、溢流管必须设置不锈钢防虫网罩。溢流管和排水管不得直接与下水道连通。
2.4.23水池出水管(水泵吸水管)应设喇叭口和阀门。喇叭口的大小及其四周距离要符合《泵站设计规范》的规定。出水管上应设一水质化验龙头。
2.5给水管网设计要求
2.5.1供水管网上的管道、阀门、管道附件等必须按国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选用,并须与各压力分区的工作压力相匹配。
2.5.2室外给水管道应优先选用球墨铸铁、PE等符合国家规范的优质管材;阳光可直接照射到的室外明装给水管道不得采用PE、PPR、复合管等非金属管材。
2.5.3管径大于DN100(含DN100)的给水管道及室外埋地给水管道均不得采用镀锌钢管。
2.5.4泵房内的给水管道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不锈钢管。
2.5.5管网上选用的各类阀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a)阀门口径小于DN50(不含DN50)采用截止阀,DN50-DN200采用闸阀,DN200(不含DN200)以上采用蝶阀;
b)阀门、止回阀的工作压力要与系统的工作压力相匹配;
c)铸铁阀门与水接触部位应为静电衬涂防腐;
d)应采用密封性能好、具有缓闭、消声功能的止回阀。
2.5.6需要二次加压供水的所有多层、高层建筑均应设置给水管道井,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a)管道井的长宽净距不小于1200x500毫米;
b)管道井须每层设门,门的高宽尺寸不得小于1200x650毫米,门最低端宜高于楼板面200-400毫米,并须上锁;
c)井内每层需设置与楼板相平的底板和排水设施,水表的安装高度宜高于底板400-800毫米;
d)井内不宜设其他管线,如需设其他管线时不得妨碍给水管道安装及维修。
2.5.7远程抄表系统应按“一户一表、集中抄表到户”的原则将抄表装置设在建筑首层,计量水表安装在相应层的管道井内。
2.5.8采用远程抄表系统时,每根上楼给水立管的顶端应设排气阀。
2.5.9采用普通机械水表计量时,应将水表集中安装在建筑首层出入方便的位置。
2.5.10非公共供水管线加压管道,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并且不得占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位置。
3.施工要求
3.1施工单位要求
二次供水工程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建。
3.2供水设备安装要求
3.2.1供水设备和部件的选型必须质量合格,并有齐全的生产许可、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省级以上卫生部门的卫生许可文件。
3.2.2采用的自动控制系统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凡具有人机对话功能的电控装置,对话界面应汉化,图标应明显、易识别、便于操作。
3.2.3水箱、电控柜、水泵、阀门等应设有规范标牌,并标明:生产厂家、注册商标、生产日期、出厂编号等内容。
3.2.4所有水泵及其他设备等必须编号、标识。
3.3生活水池施工要求
3.3.1水池选用的材质、衬里或内外涂层材料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规定,严禁采用对水质有污染的材料。
3.3.2水池应坚固、光洁、不渗漏。
3.3.3严禁使用手糊玻璃钢和普通钢板制作水箱或以其作为衬里。
3.4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要求
3.4.1给水管道宜安装在便于日常管理和维修且不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的位置。
3.4.2给水管道不得穿越配变电房、电梯机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并避免在生产设备上方穿过。
3.4.3给水管道应避免穿越人防地下室,必须穿越时应按人防要求设置防爆阀门。
3.4.4给水管道不得穿越污水井、化粪池、厕所等污染源;不宜穿越伸缩缝、沉降缝、变形缝等,如必须穿越上述三缝时,应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装置。
3.4.5给水管道穿越下列部位时,应设置防水套管:
a)穿越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的外墙处;
b)穿越剪力墙或屋面;
c)穿越钢筋混凝土水池(箱)壁板、顶板或底板;
d)具有防水要求的其他位置;
e)穿墙套管填塞要求使用防火隔音材料。
3.4.6对不同压力分区的给水管道,采用统一喷字的方式标识,标识的间距为2~3米,颜色为红色,标识要求如下:
a)直供部分:“ 0” ;
b)加压一区:“ 1” ;
c)加压二区:“ 2” ;
d)加压三区:“ 3” ;
e)加压四区:“ 4” ;
f)加压五区:“ 5” 。
3.4.7给水管件应与管材匹配,管道附件的工作压力与该管道系统的工作压力相一致。
3.4.8生活给水加压设备的调试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水箱、连接管道等正式使用前需压力试验、清洗消毒,方法参照生活给水系统的试压、清洗消毒方法。
3.4.9给水管道上的各类阀门宜安装在便于检修和操作的位置,并按供水企业的要求设置阀门井。
3.4.10计量水表必须按供水企业的标准图安装,同时应采用混凝土或瓷砖等材料对水表周围进行硬底化处理,硬底化处理范围包括水表组及表组外轮廓延伸800毫米的区域。
4.验收要求
4.1验收标准
凡本市区新建、扩建、改建的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及本技术导则的规定。
4.2验收程序
按本导则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实际检验,出具验收报告。符合要求的,供水企业应接受其委托管理。建设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委托供水企业管理的同时,按规定移交完整的设备设施技术档案和小区地下管网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