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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章用水的规定

时间:2016-10-20 16:35:11 【字体:
 


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发下行为均属违章用水行为。

用户如有违反以下行为,经本公司工作人员稽查情况属实的,要在限期内拆除违章设施并按情节轻重补交水费,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用水违约金或暂停供水处理。

1、  不经水表或私自安装水表的用户。

2、  违反一户一表原则,擅自安装表上表。

3、  造成水表停行、滞行或逆行的用水户。

4、  擅自拆动、改移供水设施或水表位置。

5、  用户自备水池或水塔的落水管与自来水管直接连通(不论有无设置止回阀)。

6、  用户的水泵、水池或水塔、清水池、锅炉、蒸气管、热水管及各种机械输水管等,直接与自来水管连通(不论有无设置止回阀)。

7、  不按供水章程规定,拒不让别人接驳用水的。

8、  非消防事故使用、擅自启用和损坏消防设施的。

9、  擅自开、关公共供水管道的大小阀门的。

10、新增供水设施或建筑工地临时建筑用水及扩建,不办理用水计划量的。

11、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表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或进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的行为。

12、未经申报,随意改变用水使用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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