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发下行为均属违章用水行为。
用户如有违反以下行为,经本公司工作人员稽查情况属实的,要在限期内拆除违章设施并按情节轻重补交水费,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用水违约金或暂停供水处理。
1、 不经水表或私自安装水表的用户。
2、 违反一户一表原则,擅自安装表上表。
3、 造成水表停行、滞行或逆行的用水户。
4、 擅自拆动、改移供水设施或水表位置。
5、 用户自备水池或水塔的落水管与自来水管直接连通(不论有无设置止回阀)。
6、 用户的水泵、水池或水塔、清水池、锅炉、蒸气管、热水管及各种机械输水管等,直接与自来水管连通(不论有无设置止回阀)。
7、 不按供水章程规定,拒不让别人接驳用水的。
8、 非消防事故使用、擅自启用和损坏消防设施的。
9、 擅自开、关公共供水管道的大小阀门的。
10、新增供水设施或建筑工地临时建筑用水及扩建,不办理用水计划量的。
11、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表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或进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的行为。
12、未经申报,随意改变用水使用类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