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返还新会区企业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尊敬的用水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根据《新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新府【2020】10号)文件精神,新会区财政局、新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和我司联合开展新会区企业污水处理费返还工作,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返还对象范围。
新会区行政区域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
二、申办所需资料。
1、《新会区企业污水处理费返还申请表》(附件一);
注:企业填写《新会区企业污水处理费返还申请表》上“退款收款账户”一栏时,需提供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商银行的银行账户资料。
2、2020年3月、4月、5月的污水处理费发票复印件(开票时间分别为2020年4月、5月、6月);
3、有效期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以上资料各三份并盖公章。
三、申办时限。
符合返还条件的企业,请于2020年10月23日前备齐资料并提交到我司营业厅(会城冈州大道中138号),逾期未提交资料申办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返还。
四、返还方式。
企业填写《新会区企业污水处理费返还申请表》时提供银行账户资料(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商银行),我司受理申请资料后分批汇总报送新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和新会区财政局审批后,再由我司将污水处理费退给企业。
附件一:《新会区企业污水处理费返还申请表》(点击链接下载)
附:新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新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圭峰区管委会(会城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上级驻新会有关单位:
《新会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业经区政府十五届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政府办公室反映。
新会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1日
新会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
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如下措施。
一、 严格执行中央、省、市相关政策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严格执行中央、省、市相关支持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遵照执行。
二、不折不扣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继续落实落细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按照“三个确保”要求,密切关注各行业税负变化,特别是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坚决把该减的税减到位、把该降的费降到位,持续发挥减税降费政策效应。[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三、进一步加大我区扶持力度
(一)支持防疫应急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对防疫应急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给予提前复工一次性奖励,其中生产防疫物资成品的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生产配套产品的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工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
(二)减轻企业运营成本压力。企业用水价格下调10%,期限为3个月。对企业返还3个月的城镇污水处理费。[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新会水务公司]
(三)加大“葵乡惠农贷”扶持力度。对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符合“葵乡惠农贷”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在原实施方案基础上,再补贴实际获得惠农贷贷款额的1%。[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局,相关合作银行]
(四)提高“助保贷”风险损失补偿比例。对“助保贷”合作银行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的风险损失补偿比例上限由50%提高到80%,并减免企业助保金。[责任单位:区科工商务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局,相关合作银行]
(五)优化保障性金融服务。鼓励区内各金融机构推出创新性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优质的金融支持和充足的金融保障。支持江门农村商业银行充分发挥地方金融标杆作用,履行地方银行担当,对受疫情影响而暂遇困难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做到“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据实通过延长还款期限、适当提高授信额度、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好金融保障服务;为我区疫情防控一线人员提供低息、免抵押个人贷款,合理调整、保护受疫情影响人员住房按揭贷款的还贷、征信等。引导保险机构根据企业所需尽快推出新冠肺炎的相关险种,发挥保险保障功能,优先处理感染新冠肺炎客户的出险理赔。[责任单位:区金融局,各金融机构]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具体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对阻断疫情不履责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不享受政策扶持。本扶持措施由区政府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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