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
实施细则(试行)
为指导我市居民科学、合理用水,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建立节水型社会,根据江门市新会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江门市新会区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暨水价联动机制的通知》(新发改【2015】192号)的规定,新会区将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为确保政策的顺利执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1、江门市新会区已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户,均执行居民阶梯水价。
2、尚未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水户(含小区),以及集体宿舍、出租屋等总表(合表)居民用水户,直接执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的综合平均水价。
3、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包括学校、公共消防、环卫、绿化、平价商店、社会福利机构等),均执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的综合平均水价。
二、实施时间
根据文件规定,阶梯水价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居民用水户人口认定
1、居民生活用水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确定,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家庭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安装的计量水表为单位。
2、用水人口在4人(含)以内的用户属于基本用水户,适用基本阶梯计价标准。
3、用水人口超4人以上的用户属于超人口用水户,用户可到供水企业各营业网点办理增加用水人口申报手续,每增加1人,可在基本阶梯计价标准的各级水量额度基础上相应增加6立方米。
四、基本阶梯计价标准
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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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户每月水量额度(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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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价格
(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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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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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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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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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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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用水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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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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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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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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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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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阶梯水价综合平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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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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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计量核收规定
1、居民阶梯水费计算公式:
阶梯水价总水费=居民用水第一阶梯水价×第一阶梯用水量+居民用水第二阶梯水价×第二阶梯用水量+居民用水第三阶梯水价×第三阶梯用水量
2、受不可预见因素,实际抄表日较常规抄表日正负偏差3日之内的属正常,按实抄的水量施行阶梯计价。
六、其他相关规定
1、尚未实施“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水户在完成“一户一表”改造后直接实施阶梯水价。
2、对低收入困难家庭用水户,按居民用水第一阶梯水价的标准,每户每月减免10立方米(原减免5立方米),实际月用水量不足10立方米的按实际用水量减免。
3、超人口用水户增加或减少用水人口申请的,需按照《江门市新会区居民阶梯水价用水人口申报指南》执行。(见附件)
4、实施阶梯水价的居民用水户,因房屋发生产权或使用权变更时,须持相关证明办理用水变更手续,同时重新核定阶梯人口数。
七、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之处,按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试行期一年,待试行一年后,根据收集、反馈的相关意见、建议进行修订发布。
广东新会水务有限公司
201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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